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长江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依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发〔2021〕2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由图书馆、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共同组建构成,中心办公室设在图书馆。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为我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设立中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图书馆馆长、科学技术处处长、资产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小组和专家小组。

各小组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制订中心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中心网站的日常信息更新与维护,协调处理服务管理事务,拟定队伍建设、人员培训、业务发展、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并负责落实。

二、业务小组由图书馆、科学技术处和技术转移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工、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专家小组由学校法学院、各院知识产权专员、专利代理中心及校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专家组成,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心各部门分工:

一、图书馆主要负责: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收集、整理、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二、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联合图书馆一起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为高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三、技术转移中心主要负责: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四、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为学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客观、公正、独立原则:

服务中心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完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项目,报告中的任何技术性描述和分析结论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保密原则:

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一、维护委托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向他人披露、转让委托项目所有者的技术信息,除委托人或其明确指定的个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外,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委托项目中的技术保密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委托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回避原则:

中心及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心不得同时受理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九条业务范围:

一、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学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工具平台。

三、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专利查新、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性检索、专利竞争情报检索、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分析、技术领域专利分析、机构及学者专利分析、专利侵权检索分析等服务。

五、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七、为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九、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业务受理:

一、委托申请。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形式,提交专利服务委托申请。

二、业务受理。中心确定委托项目是否属于本中心专利信息服务范围,判断委托人提出的专利信息服务要求能否实现,确定是否受理。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就具体报告细节进行讨论沟通。

三、专利检索与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托图书馆信息资源及信息服务工作流程,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信息分析。

四、完成报告。撰写公正客观的专利信息服务报告,审核报告。

五、提交报告,结清费用。

六、资料归档、用户回访

第六章  中心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获得教育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或认证的相关资质证书,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等。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五、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第十四条中心组建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中心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存档归档工作,并设专人管理。

一、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属秘密性档案,专人专管。

二、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不对外开放使用。

三、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项目委托书、检索分析报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的工作记录、用户反馈意见表、委托项目登记簿等。

四、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一律不外借,只供信息中心内部人员查阅;其他人员如有特殊需要查阅存档资料,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且在指定地点查阅。

五、档案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档案保管制度和国家及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如出现档案遗失、泄密、损毁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档案销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九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中心开展日常自我管理与监督,不以中心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中心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中心接受定期/不定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及学校主管部门对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考核。每年12月中旬前,将当前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整理完毕,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江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